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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68-2号

曲怀荣、X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怀荣,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曲怀荣,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担保人刘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鸡冠商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刘某在X银行×账号内存款53000元,冻结12个月。

二、冻结担保人刘某在X银行×账号内存款53000元,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佳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