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曲怀荣,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担保人刘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鸡冠商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刘某在X银行×账号内存款53000元,冻结12个月。
二、冻结担保人刘某在X银行×账号内存款53000元,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佳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