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再保,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杨秋良,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粟清平,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再保与被执行人杨秋良、粟清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5)大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彬
审判员 李琼骞
审判员曹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