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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执3号

李再保、杨秋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再保,杨秋良,粟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再保,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杨秋良,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粟清平,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再保与被执行人杨秋良、粟清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5)大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彬

审判员 李琼骞

审判员曹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