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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刑申1号

张云樵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赣09刑申1号张云樵、张汉津:你们因张云樵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对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3)袁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本院(2014)宜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张云樵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诈骗罪。张云樵虚构资金周转、家庭急用、材料采购等事实,隐瞒其借款均用于网上赌球的目的,分别骗取张干珠等人钱款,数额巨大。且张云樵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外出躲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事实有张云樵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销货清单、领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2、关于职务侵占罪。张云樵在宜春华浔品味装饰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期间,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可以获得业务提成,明显属于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为公司代收工程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工程款不交纳给公司,侵占了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部分事实有张云樵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你们认为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且张云樵的供述为办案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