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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7108号

李鲲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鲲,谢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108号原告李鲲,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谢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鲲与被告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鲲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谢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鲲请求撤回对被告谢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钟金文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