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108号原告李鲲,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谢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鲲与被告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鲲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谢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鲲请求撤回对被告谢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钟金文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