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8323号原告谭定华,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家恩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金竹村桂花树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34602034-0。法定代表人朱敉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定华与被告重庆家恩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定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定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定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彭 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