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201号
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2F-A2室)。
负责人:刘登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丹,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岗霞。
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胡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仰宝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