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赣0735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代表人周运轸,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维峰,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石城县琴江镇大畲村大畲小学。身份证号:362137195804131650。被执行人尹炳根,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木工,住石城县琴江镇大畲村楂山组7号。身份证号:36213719691125165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0)石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尹炳根、尹维峰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尹维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尹炳根、尹维峰在石城县琴江镇大畲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炳根、尹维峰在石城县琴江镇大畲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未经法院解除冻结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加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罗 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