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69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昕宁,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被告唐昕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倪湖滨、
人民陪审员宋捷、周敬青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委托代理人刘龙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昕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诉称:2010年5月10日,被告唐昕宁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07。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多次未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2月7日,被告唐昕宁共欠原告信用卡款项共计101097.51元。原告广发银行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共计101097.51元(结算至2015年2月7日),其中本金84413.34元,利息2835.87元,滞纳金13848.30元。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领用协议及费率表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昕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唐昕宁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广发银行依照唐昕宁的书面申请,向唐昕宁核准发放了卡号为52×××07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真情卡)。根据广发银行与唐昕宁订立的信用卡客户开卡协议首部年费规定,广发银行个人信用卡应收年费80元,消费满6次以上免年费。客户开卡协议第九条还款第二项规定“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没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同时,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站及客服热线查询银行信用卡收费信息”。根据信用卡章程第三十条约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需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费率和最低收费限额公示标准为准,其中信用卡收费表一栏中列明滞纳金计算方法为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唐昕宁在收到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后于2010年8月13日进行第一次信用卡消费。在2010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3日期间,唐昕宁均能正常还款。从2014年9月14日起,唐昕宁开始不按信用卡协议及时足额归还欠款。截至2015年2月7日,唐昕宁累计拖欠广发银行借款本金84413.34元,利息2835.87元,滞纳金13848.30元,共计101097.51元。广发银行已采用合法方式向唐昕宁进行了欠款催收,但唐昕宁至广发银行起诉时一直没有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广发银行在诉讼中提交的唐昕宁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办卡协议(个人卡),信用卡费率表,身份证复印件,唐昕宁持有的52×××07信用卡消费明细及欠款构成,广发银行催收情况登记表,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与被告唐昕宁之间签订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办卡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协议有效。被告唐昕宁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违约行为,被告唐昕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发银行向被告唐昕宁主张归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昕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84413.34元,利息2835.87元,滞纳金13848.30元,共计101097.51元,由被告唐昕宁承担以欠款101097.5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广发银行客户协议及费率表计算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唐昕宁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本院不再退还原告,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审 判 长 倪湖滨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