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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74号

苗红伟诉宋会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红伟,宋会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74号原告苗红伟,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会长,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起宏,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伟诉被告宋会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红伟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燕妮

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