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广发瓜果菜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广发瓜果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
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