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399号上诉人(起诉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25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要求衡阳市某某厂留守处和衡阳市国资某某正公司依法纠正上诉人被非法除名的决定;承担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损害补偿15万元。本案系原湖南省衡阳市某某厂的改制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