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女性,1980年6月1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寻甸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性,1974年9月2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寻甸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寻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期届满。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谷自流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