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张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凤仙。委托代理人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邓建华、钟凤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在本院宣判前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亮负担。
审 判 长 陶 守 成
审 判 员 蔡 端 垓
代理
审判员 郭 雪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