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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32号

张亮与邓建华、钟凤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亮,邓建华,钟凤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张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凤仙。委托代理人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邓建华、钟凤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在本院宣判前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亮负担。

审 判 长 陶 守 成

审 判 员 蔡 端 垓

代理

审判员 郭 雪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