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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01648-1号

薛大虎与王素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大虎,王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01648-1号原告薛大虎。委托代理人万勇。委托代理人王继坤,男,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素素。委托代理人蒋秀敏,系王素素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大虎与被告王素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素素所有的陕****号车辆予以扣押,现被告王素素已向原告履行了给付内容,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陕******号车辆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陕******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洁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赵洁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