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450号原告张文义,男。被告张文德,男。被告桑国华,女。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德,董事长。被告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义与被告张文德、桑国华、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张文义负担。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