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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450号

原告张文义与被告张文德、桑国华、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义;张文德;桑国华;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450号原告张文义,男。被告张文德,男。被告桑国华,女。被告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德,董事长。被告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义与被告张文德、桑国华、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张文义负担。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