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8601民初124号原告天津金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组织机构代码77360221-4。法定代表人陈金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醒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十一经路**万隆太平洋大厦**80306158-7。负责人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金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 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