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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2民初117号

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树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2民初117号原告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张静巍。被告田树河,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阿尔山市森众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