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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726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726号原告杨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