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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异字第7号

滕庆全与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11-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庆全;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异字第7号案外人蔡剑峰,男,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王恒仁,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滕庆全,男,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大孤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庆全与被执行人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蔡剑峰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2年5月7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车库买卖协议》,约定由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百富小区换热站后侧两个车库,案外人已全额交付购车库款,同时案外人占有使用至今。2015年1月29日东港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百富小区换热站后侧两个车库予以查封,查封的车库正是案外人所购买的,故申请法院中止对这两个车库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滕庆全与被执行人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滕庆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的东港市孤山镇百富家园小区换热站后2个车库和东侧6个车库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滕庆全借款53万元,并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1670元,由被告承担7095元,退还原告457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15年5月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被执行人丹东百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称并未收到案外人蔡剑峰的购买车库款,且公司账目上也没有该笔款项的记录,车库买卖协议公司并不知情,车库并没有实际交付,车库实际归被执行人所有。

本院认为,虽然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车库的买卖协议及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车库所有权,但是被执行人称车库买卖协议被执行人并不知情,涉案车库仍属于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予认可案外人所主张的车库买卖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本院基于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对案外人提出的车库归其所有的主张无法予以认定。故案外人蔡剑峰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蔡剑峰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孙丽新

人民陪审员  孙广君

人民陪审员  王国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巧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