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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645号

王守妮与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守妮,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妮,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3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致本院得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3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