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杨喜梅,女,191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丁剑(又名丁喜军),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海昌,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丁国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丁军美,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梅、丁剑与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梅、丁剑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喜梅、丁剑发现被执行人丁国茂、丁军美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