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530号
原告: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立海
被告:李增福。
原告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学华
审 判 员 胡新和
人民陪审员 闫朝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