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刑初153号自诉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诉讼代表人马纯强,经理。被告单位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金位海,经理。自诉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单位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单位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非轻微刑事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范围,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单位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尚宪锋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徐 文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