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字第543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杨亦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申请人金海玲,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杨亦强、金海玲缴纳社会抚养费1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