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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行审字第543号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亦强、金海玲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亦强,金海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字第543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杨亦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申请人金海玲,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杨亦强、金海玲缴纳社会抚养费1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