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536号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东北堍。
法定代表人:孟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兴,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剑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