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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243号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某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永生。申请执行人张玉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给付其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6个月的养老金1047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案件10474.5元交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玉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张玉成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6个月期间的养老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谦

审 判 员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