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624行初32号原告杜春德,男。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仕江,局长。
原告杜春德不服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一案,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春德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春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春德负担。
审 判 长 陈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中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