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民终133号

张腾飞、刘书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腾飞,刘书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腾飞。

委托代理人:候立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利。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腾飞与被上诉人刘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被上诉人同意其申请。该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腾飞撤回起诉。

一、二案审件受理费减半各收取550元,由张腾飞负担。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