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腾飞。
委托代理人:候立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利。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腾飞与被上诉人刘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被上诉人同意其申请。该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腾飞撤回起诉。
一、二案审件受理费减半各收取550元,由张腾飞负担。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