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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939号

北京平谷丰华军粮供应站与马立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平谷丰华军粮供应站,马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39号原告北京平谷丰华军粮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乡路西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宋保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永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济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立民,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平谷丰华军粮供应站与被告马立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平谷丰华军粮供应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平谷丰华军粮供应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宝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