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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416号

刘光云与邓会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光云,邓会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刘光云。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会吉。委托代理人邓恩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负责人西光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民,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云诉被告邓会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云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光云负担。

审判员  王成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