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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228号

被告人赵小梅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小梅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梅,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小梅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小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赵小梅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小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小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小梅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俊峰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魏冬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