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67号申请人高密高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志厚,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密高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