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144号
原告:丁兴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景雪苹,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米兰商厦1幢2单元1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成诉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兴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兴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9元,减半收取4089.50元,由原告丁兴成负担,其余4089.50元退还原告丁兴成。
审 判 长 赵 楠
代理
审判员 倪芸萍
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韩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