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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俊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俊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达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奎双,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内蒙古霍煤鸿俊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俊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那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福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