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揭西县。法定代表人黄书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朋辉,男,系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建武,男,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杨少杰,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凤江镇。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2日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261号揭西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5年10月25日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杨少杰发出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261号揭西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少杰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杨少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面积238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积3574平方米的建筑物,进行土地整理。2、强制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383平方米,如数退还凤江镇凤西村委赤竹坑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执行申请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不应受理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行政机关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顺良
人民陪审员 李顷松
人民陪审员 蔡明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友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