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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534号

高在云诉魏小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在云,魏小云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534号

原告:高在云,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云,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在云诉被告魏小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在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