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534号
原告:高在云,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云,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在云诉被告魏小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在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