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37-3号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盛世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环南路付12号。法定代表人韩凤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云鹏,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雅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70号。法定代表人沈英民。被告石家庄瑞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雷英涛。被告沈英民,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素银,系沈英民妻子。被告雷英涛,石家庄瑞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沈婧,系雷英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盛世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瑞安贸易有限公司、沈英民、李素银、雷英涛、沈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分别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37-1号、(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3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刘安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大李庄奥克兰风情小镇013号楼00单元0102(B-04-2)号的房产;刘安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大李庄奥克兰风情小镇006号楼00单元0101(D04-1)号的房产;被告沈英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2号商业办公楼1403、1404、1405号的房产;被告沈婧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13-1-1504号,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长字第××号的房产。现(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安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大李庄奥克兰风情小镇013号楼00单元0102(B-04-2)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安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大李庄奥克兰风情小镇006号楼00单元0101(D04-1)号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沈英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2号商业办公楼1403、1404、1405号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告沈婧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13-1-1504号,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豪
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