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43-1号申请人王坤。被申请人山东沃丰格瑞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坤与被申请人山东沃丰格瑞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沃丰格瑞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