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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特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叶春桃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林,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叶春桃,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叶春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申请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