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403号
原告:祝永卫,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葛小平,男,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春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李爱珍,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邰XX,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永卫与被告章春平、李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永卫撤回对被告章春平、李爱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祝永卫负担。
审判员 梁 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