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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486号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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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泽国镇西岸村B区119号后门的拉丝棚,窃得被害人马某停放的电瓶车一辆���型号不明,无法鉴定)。2、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泽国镇西岸村C区13号后门,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红色电瓶车一辆(型号不明,无法鉴定)。3、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泽国镇西岸村B区135号,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的黑色电瓶车一辆(型号不明,无法鉴定)。2015年11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泽国镇水仓攻略网吧抓获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李某、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马志友、李梅英、朱文华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应荣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佳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