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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他66-2号

彭玉照与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玉照,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66-2号

申请执行人:彭玉照,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皖0706执他6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