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66-2号
申请执行人:彭玉照,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皖0706执他6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