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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837号

王曙平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曙平,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837号

原告:王曙平。

被告: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平诉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曙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曙平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曙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