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844号原告沈丽洁,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世斌,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依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腾,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洁与被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丽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洁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丽洁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