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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2民初53号

张志刚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张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2民初53号原告张志刚,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峰,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负责人陆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舒畅,男,1978年11月出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支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张志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包凤莲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份,我承包阿尔山市伊尔施镇XX处500亩土地种植马铃薯。2014年6月3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种植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为马铃薯、保险数量为500亩、单位保险金额为400.00元,免赔率10%,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保险合同条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2014年7月,我种植的500亩马铃薯遭受暴雨侵袭,造成大面积生长中的马铃薯严重受损。发生保险事故后,我立即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对我种植损失进行了实地查验后,确定283亩绝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中规定,被告应当向我赔付保险金为400.00元/亩283亩(1-10%)=101880.00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但被告推托至今仍未赔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18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支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了《农作物种植保险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告应到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60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凤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景附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