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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547号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47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委托代理人杜凯,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玉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