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47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委托代理人杜凯,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玉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