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798号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十层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808983。法定代表人赖伟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佳伟、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润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118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润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33元,由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蓝钦如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徐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