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482号原告马兴虎,男,生于1954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李庆忠,男,生于1959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虎诉被告李庆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兴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马兴虎负担。
审判员 田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