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星信用社,住泰兴市。负责人郭峰,主任。被执行人朱峰。被执行人叶金福。本院在执行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峰、叶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泰蒋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