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023号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艺梅,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岳县太升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仕平,总经理。被告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学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太升鞋材有限公司、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凌颜丽 来源:百度“”